近年網路上爆料文化盛行,網路上人與人的糾紛越來越常見,尤其在近期常可看到許多人在貼出某文章後,隨後就發表所謂的「不自殺聲明」,就連已證實是輕生的才女作家林奕含,也被證實曾發過不自殺聲明,結果卻讓人跌破眼鏡。究竟所謂的「不自殺聲明」有沒有法律效力?律師侯志翔說,事實上「不自殺聲明」僅能作為宣示,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,並不會改變任何的偵查程序及結果。
「不自殺聲明」近年的網路上越來越常見,許多人常常在跟人爭吵或是爆料後,隨即發表所謂的「不自殺聲明」,要讓所有人知道自己若是發生事情,絕對並非自己想不開,嚴肅的聲明又帶點 KUSO,甚至網路上還有發表標準格式,但其實這種聲明,在法律上其實是完全不具效力的,有的僅有「宣示」、「聲明」的意義。
育昕法律事務所律師侯志翔表示,「不自殺聲明」在法律上其實並沒有相關的條例、也不具法律效力,它所擁有的效力較屬於「聲明」、「宣示」,有可能在當事人發生意外後,警方在偵辦過程先暫時排除自殺,朝意外、他殺方向偵辦,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也不會省略解剖、相驗等過程,但最終偵查結果出來後,並不會因為這個聲明做改變。
侯志翔說,另外常見的不具法律效力的用語還有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,以「告訴乃論」類型的案件來說,法律追訴期通常是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,並不會因當事人說了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,而無止境的延長追訴期,若當事人在半年後才針對案件提告,將無法究責。